1. 廢舊物品回收機構的準入管理:對從事廢舊物品回收活動的機構進行準入審批和管理,要求其符合相關法規、標準和條件。2. 廢舊物品回收的監管管理:對廢舊物品回收過程中可能存在的環境、安全、人員健康等風險進行監管管理,要求回收機構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范。3. 廢舊物品回收的分類管理:對廢舊物品進行分類管理,包括可回收物品和有害物品等,要求回收機構建立高效的分類回收體系。4. 廢舊物品回收的處置管理:對回收的廢舊物品進行處置管理,包括重新利用、加工處理、資源化利用等,要求回收機構建立合理的處置方案,保證廢舊物品得到充分利用。5. 廢舊物品回收的信息公開:要求回收機構公開其回收業務的信息,包括業務范圍、處理技術、環境影響等,對外進行透明化管理。以上幾點是廢舊物品回收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目的是保護環境、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質量,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廢舊金屬收購業的治安管理,保護合法經營,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廢舊金屬,是指生產性廢舊金屬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生產性廢舊金屬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具體分類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規定。第三條 生產性廢舊金屬,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由有權經營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的企業收購。收購廢舊金屬的其他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只能收購非生產性廢舊金屬,不得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第四條 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應當經其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并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后,方準開業。收購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向同級公安機關備案后,方準開業。第五條 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應當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收購廢舊金屬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有所在地常住戶口或者暫住戶口。第六條 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有關閉、歇業、合并、遷移、改變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時,應當在15日前向原發證的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注銷、變更手續或者向原備案的公安機關辦理注銷、變更的備案手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變更登記。第七條 在鐵路、礦區、油田、港口、機場、施工工地、軍事禁區和金屬冶煉加工企業附近,不得設點收購廢舊金屬。第八條 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在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對出售單位的名稱和經辦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第九條 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得收購下列金屬物品:(一)槍支、彈藥和爆炸物品;(二)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鐵路、油田、供電、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專用器材;(四)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第十條 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現有出售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予以扣留,并開付收據。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及時退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進行治安業務指導和檢查。收購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協助公安人員查處違法犯罪分子,據實反映情況,不得知情不報或者隱瞞包庇。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收購企業實行年審制度。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相應處罰:(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未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收購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二)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收購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向公安機關辦理注銷、變更手續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四)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非法設點收購廢舊金屬的,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收購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五)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未如實登記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收購禁止收購的金屬物品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項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得知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五條 對嚴格執行本辦法,協助公安機關查獲違法犯罪分子,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十六條 特種行業許可證由公安部制定統一式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負責印制。特種行業許可證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醫療廢物銳器必須盛裝在醫療垃圾專用的利器盒里。銳器本身就是危險類物品,且它又是醫療廢物,說明它還具有一定的感染性,所以必須盛裝在利器盒里,而后做無害化處理。醫療垃圾的銳器包括:針頭、刀片、輸液管插頭、安郶、載玻片、等等,一定要分類管理到位。
第一條?為了規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活動,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發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處理活動,是指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進行拆解,從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物理、化學特性的方法減少已產生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數量,減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將其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不包括產品維修、翻新以及經維修、翻新后作為舊貨再使用的活動。??第三條?列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國務院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工業信息產業等主管部門制訂和調整《目錄》,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第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資源綜合利用、工業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擬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的政策措施并協調實施,負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的管理工作。國務院財政、工商、質量監督、稅務、海關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實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處理制度。??第六條?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實行資格許可制度。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以下簡稱處理企業)資格。??第七條?國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用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費用的補貼。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繳納義務。??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應當納入預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工業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制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征收標準和補貼標準,應當充分聽取電器電子產品生產企業、處理企業、有關行業協會及專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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