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令
第 715 號
現公布《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總 理
2019 年 4 月 22 日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保護環境,促
進循環經濟發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報廢機動車,是指根據《中華
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應當報廢的機動車。
不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應當
報廢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自愿作報廢處理的,依照本
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國家鼓勵特定領域的老舊機動車提前報廢更
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條 國務院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主管
全國報廢機動車回收(含拆解,下同)監督管理工作,國
— 2 —
務院公安、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市場監
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有
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
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
級以上地方公安、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交
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
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家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實行資質認定制
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
車回收活動。
國家鼓勵機動車生產企業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機
動車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生產者責任。
第六條 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資質認定,應當具備下列
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
準要求的存儲、拆解場地,拆解設備、設施以及拆解操作
規范;
(三)具有與報廢機動車拆解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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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擬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的,應當向省、自
治區、直轄市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提
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報廢機動車回
收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資
質認定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資質認定并書面說明理
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
的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計算機網絡等先進技術手段,推行網
上申請、網上受理等,為申請人提供便利條件。申請
人可以在網上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
的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取得資質認定的報廢機動車回
收企業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機動車所有人將
報廢機動車交售給指定的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
第九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應
當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收回機
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
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證明轉交
機動車所有人。
— 4 —
《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樣式由國務院負責報廢機動車
回收管理的部門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買賣或者偽
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第十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應
當逐車登記機動車的型號、號牌號碼、發動機號碼、車輛
識別代號等信息;發現回收的報廢機動車疑似贓物或者用
于盜竊、搶劫等犯罪活動的犯罪工具的,應當及時向公安
機關報告。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不得拆解、改裝、拼裝、疑似
贓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機動車或者其發動機、方向機、變速
器、前后橋、車架(以下統稱“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
件。
第十一條 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予以
拆解;其中,回收的報廢大型客車、貨車等營運車輛和校
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二條 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具備再制造
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售給具有再制造能力的
企業經過再制造予以循環利用;不具備再制造條件的,應
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
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
人身和財產安全等強制性國家標準,能夠繼續使用的,可
以出售,但應當標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
— 5 —
第十三條 國務院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
當建立報廢機動車回收信息系統。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應
當如實記錄本企業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等主要
部件的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并上傳至報廢機動車回
收信息系統。
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公安機關應當通過政
務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四條 拆解報廢機動車,應當遵守環境保律、
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環境,不得造成環
境污染。
第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機動車“五
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裝機動車,禁止拼裝的機動車交
易。
除機動車所有人將報廢機動車依法交售給報廢機動車
回收企業外,禁止報廢機動車整車交易。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負責報廢機動車回
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監督檢查,
建立和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公布
抽查事項目錄,明確抽查的依據、頻次、、內容和程
序,隨機抽取被檢查企業,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抽查情況
和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 6 —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不具備本辦法
規定的資質認定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
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第 縣級以上地方負責報廢機動車回
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部門的,方便公
眾舉報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
門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對實名舉報的,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將處
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八條 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在監督管
理工作中發現不屬于本部門處理權限的違法行為的,應當
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
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
部門。
第十九條 未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
活動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沒收非法回收
的報廢機動車、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 5 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 5 萬元或者沒有違
法所得的,并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責報
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報
— 7 —
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時有關主管部
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
安管理處罰:
(一)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二)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回收的機
動車為贓物或者用于盜竊、搶劫等犯罪活動的犯罪工具,
未向公安機關報告,擅自拆解、改裝、拼裝、該機動
車。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有前款規定情形,情節嚴重的,由
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第二十一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報廢機
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
得在 5 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
款;違法所得不足 5 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 5 萬
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
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一)出售不具備再制造條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
(二)出售不能繼續使用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
外的零部件;
— 8 —
(三)出售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未
標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
第二十二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機動
車,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
理注銷登記并將注銷證明轉交機動車所有人的,由負責報
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
利用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裝機動車
或者出售報廢機動車整車、拼裝的機動車的,依照《中華
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未如實記錄本企業
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等主要部件的數量、型號、
流向等信息并上傳至報廢機動車回收信息系統的,由負責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并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四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違反環境保律、
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污染環境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
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
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第二十五條 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和其他
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
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 9 —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第二 報廢新能源機動車回收的特殊事項,另行
制定管理規定。
報廢機動車的回收管理,依照國家和有關規定
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2001
需要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條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因為工作上的原因,曾經接觸過這樣的投標案例。
首先,要有相應的廢舊物資回收的營業執照,(有些會對注冊資金有所要求),其次,要求相應的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許可證,(有些省份是叫:再生資源回收許可證。)
當然,最關鍵的是需要研究對方的招標文件,里面對投標單位的資質啊等等會有詳細的要求,你逐一去對照落實就是了。
收購廢銅需要辦理的證件要根據收購廢銅的用途辦理不同證件,具體如下:
(一)如果是廢銅廢鐵收購,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首先需要辦理的是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資質證書;
(二)如果是工廠加工廢銅廢鐵,需要辦理國內收貨人資質證書后,可以繼續辦理進口許可證也叫批文。
國內收貨人證書是指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際貿易合同的收貨方注冊登記證書。從事廢物原料進口的國內收貨人,都應取得注冊登記。國內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憑注冊登記證書(或復印件)及相關材料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1、根據國務院前置改后置注冊登記制度改革,可以直接辦理報廢汽車回收經營范圍的營業執照,然后向環保部門申請環境影響報告書、向消防部門申請消防合格證;申請人在取得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消防合格證后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貿易管理部門申請《資格認定書》;在取得《資格認定書》后,申請人取得《資格認定書》后,應當依照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人在取得上述所有證件后可以從事報廢汽車回收經營活動。2、法律依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六條 國家對報廢汽車回收業實行特種行業管理,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實行資格認定制度。 除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 不具備條件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或者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 第七條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企業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50萬元,依照稅法規定為一般納稅人; (二)拆解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備必要的拆解設備和消防設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輛; (五)正式從業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 (六)沒有出售報廢汽車、報廢“五大總成”、拼裝車等違法經營行為記錄; (七)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 設立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還應當符合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報廢汽車回收行業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條 擬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審核完畢;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資格認定書》;不符合條件的,駁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資格認定書》后,應當依照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請人持《資格認定書》和《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1、根據國務院前置改后置注冊登記制度改革,可以直接辦理報廢汽車回收經營范圍的營業執照,然后向環保部門申請環境影響報告書、向消防部門申請消防合格證;申請人在取得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消防合格證后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貿易管理部門申請《資格認定書》;在取得《資格認定書》后,申請人取得《資格認定書》后,應當依照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人在取得上述所有證件后可以從事報廢汽車回收經營活動。2、法律依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六條 國家對報廢汽車回收業實行特種行業管理,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實行資格認定制度。 除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 不具備條件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或者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 第七條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企業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50萬元,依照稅法規定為一般納稅人; (二)拆解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備必要的拆解設備和消防設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輛; (五)正式從業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 (六)沒有出售報廢汽車、報廢“五大總成”、拼裝車等違法經營行為記錄; (七)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 設立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還應當符合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報廢汽車回收行業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條 擬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審核完畢;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資格認定書》;不符合條件的,駁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資格認定書》后,應當依照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請人持《資格認定書》和《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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