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加強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管理,根據國務院《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境內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國家鼓勵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市場化、專業化、集約化發展,推動完善報廢機動車回收利用體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組織全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的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報廢機動車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以下簡稱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依據職責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治安狀況、買賣偽造票證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依法處置。
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回收拆解企業回收拆解活動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協會、商會等應當制定行業規范,提供信息咨詢、培訓等服務,開展行業監測和預警分析,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章 資質認定和管理
第七條 國家對回收拆解企業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
國家鼓勵機動車生產企業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機動車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生產者責任,應當向回收拆解企業提供報廢機動車拆解指導手冊等相關技術信息。
第八條 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認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拆解經營場地符合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國土空間規劃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區、商業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內;
(三)符合國家標準《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22128)的場地、設施設備、存儲、拆解技術規范,以及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要求;
(四)符合環保標準《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348)要求;
(五)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具備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對拆解產生的固體廢物有妥善處置方案。
第九條 申請資質認定的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企業)應當書面向拆解經營場地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通過商務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設立申請報告(應當載明申請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住所、拆解場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內容);
(二)申請企業《營業執照》;
(三)申請企業章程;
(四)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五)拆解經營場地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證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賃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權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賃證明材料;
(六)申請企業購置或者以融資租賃獲取的用于報廢機動車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設施、設備清單,以及發票或者融資租賃合同等所有權證明文件;
(七)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文件;
(八)申請企業高級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九)申請企業拆解操作規范、安全規程和固體廢物利用處置方案。
上述材料可以通過信息系統獲取的,審核機關可不再要求申請企業提供。
第十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收到的資質認定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內容。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拆解經營場地所在地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受理資質認定申請后,應當組織成立專家組對申請企業進行現場驗收評審。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由報廢機動車拆解、生態環境保護、財務等相關領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專家庫,專家庫人數不少于20人。現場驗收評審專家組由5人以上單數專家組成,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產生,專家應當具有表性。
專家組根據本細則規定的資質認定條件,實施現場驗收評審,如實填寫《現場驗收評審意見表》。現場驗收評審專家應當對現場驗收評審意見負責。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參照商務部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現場驗收評審意見示范表,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現場驗收評審意見表》。
第十二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經審查資質認定申請材料、《現場驗收評審意見表》等,認為申請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在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網站和“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對申請有異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通過組織聽證、專家復評復審等對異議進行核實;對申請無異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對申請予以通過,創建企業賬戶,并頒發《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認定書》)。對申請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資質認定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行政區域內取得資質認定的回收拆解企業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資質認定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作出相關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企業。
現場驗收評審、聽證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企業。
第十四條 回收拆解企業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資質認定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認定書》。
第十五條 回收拆解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后30日內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向分支機構注冊登記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并上傳下列材料的電子文檔:
(一)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二)《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分支機構備案信息表》。
回收拆解企業的分支機構不得拆解報廢機動車。
第十六條 回收拆解企業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回收拆解企業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30日內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上傳變更說明及變更后的《營業執照》,經拆解經營場地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后換發《資質認定書》。
第 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經營場地發生遷建、改建、擴建的,應當依據本細則重新申請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申請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予以換發《資質認定書》;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注銷其《資質認定書》。
第三章 回收拆解行為規范
第十八條 回收拆解企業在回收報廢機動車時,應當核驗機動車所有人有效身份證件,逐車登記機動車型號、號牌號碼、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等信息,并收回下列證牌:
(一)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
(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三)機動車號牌。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核對報廢機動車的車輛型號、號牌號碼、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等實車信息是否與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信息一致。
無法提供本條第一款所列三項證牌中任意一項的,應當由機動車所有人出具書面情況說明,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機動車所有人為自然人且委托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受委托人有效證件及授權委托書;機動車所有人為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的,需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或者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以及單位授權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件。
第十九條 回收拆解企業在回收報廢機動車后,應當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如實錄入機動車信息,打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上傳機動車拆解前照片,機動車拆解后,上傳拆解后照片。上傳的照片應當包括機動車拆解前整體外觀、拆解后狀況以及車輛識別代號等特征。對按照規定應當在公安機關監督下解體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在機動車拆解后,打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注銷登記,將注銷證明及《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交給機動車所有人。
第二十條 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尾氣后處理裝置,以及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不齊全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書面說明情況,并對其真實性負責。機動車車架(或者車身)或者發動機缺失的應當認定為車輛缺失,回收拆解企業不得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收購廢銅需要辦理的證件要根據收購廢銅的用途辦理不同證件,具體如下:
(一)如果是廢銅廢鐵收購,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首先需要辦理的是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資質證書;
(二)如果是工廠加工廢銅廢鐵,需要辦理國內收貨人資質證書后,可以繼續辦理進口許可證也叫批文。
國內收貨人證書是指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際貿易合同的收貨方注冊登記證書。從事廢物原料進口的國內收貨人,都應取得注冊登記。國內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憑注冊登記證書(或復印件)及相關材料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感謝邀請。具體所需證件如下:
糧食經營戶就是普通的個體戶,需要的證件如下: 1、帶身份證以及復印件,去工商部門申請《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也就是確定你的店名);
2、工商部門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需要租賃合同以及復印件、房產證明文件復印件等材料,然后還有一些表格需要填寫,工商部門會提供,負責人可能還需要提供健康證,因為銷售食品需要取得這個證件,
3、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后,再回去工商部門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所需要材料有:本人證件相片、身份證以及復印件,《食品流通許可證》復印件,經營場所房產證明文件復印件、如果是租的,還有經營場所租賃合同以及復印件等材料,務必在辦營業執照的時候把經營范圍。
答:滅火器回收必須有關部門頒發的滅火器資格審查證件照。
檢測人員會根據檢查結果,對滅火器筒體進行維修或報廢處理,將報廢滅火器回收到生產廠家或正規消防產品檢測維修中心集中處理,對已報廢的滅火器應進行卸壓、打孔、徹底拆除鋼瓶等方面處理。如果處置方法不當,易引發爆炸,因此切勿擅自處理。
國務院令
第 715 號
現公布《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總 理
2019 年 4 月 22 日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保護環境,促
進循環經濟發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報廢機動車,是指根據《中華
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應當報廢的機動車。
不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應當
報廢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自愿作報廢處理的,依照本
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國家鼓勵特定領域的老舊機動車提前報廢更
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條 國務院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主管
全國報廢機動車回收(含拆解,下同)監督管理工作,國
— 2 —
務院公安、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市場監
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有
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
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
級以上地方公安、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交
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
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家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實行資質認定制
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
車回收活動。
國家鼓勵機動車生產企業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機
動車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生產者責任。
第六條 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資質認定,應當具備下列
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
準要求的存儲、拆解場地,拆解設備、設施以及拆解操作
規范;
(三)具有與報廢機動車拆解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
員。
— 3 —
第七條 擬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的,應當向省、自
治區、直轄市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提
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報廢機動車回
收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資
質認定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資質認定并書面說明理
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
的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計算機網絡等先進技術手段,推行網
上申請、網上受理等,為申請人提供便利條件。申請
人可以在網上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
的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取得資質認定的報廢機動車回
收企業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機動車所有人將
報廢機動車交售給指定的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
第九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應
當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收回機
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
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證明轉交
機動車所有人。
— 4 —
《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樣式由國務院負責報廢機動車
回收管理的部門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買賣或者偽
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第十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應
當逐車登記機動車的型號、號牌號碼、發動機號碼、車輛
識別代號等信息;發現回收的報廢機動車疑似贓物或者用
于盜竊、搶劫等犯罪活動的犯罪工具的,應當及時向公安
機關報告。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不得拆解、改裝、拼裝、疑似
贓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機動車或者其發動機、方向機、變速
器、前后橋、車架(以下統稱“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
件。
第十一條 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予以
拆解;其中,回收的報廢大型客車、貨車等營運車輛和校
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二條 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具備再制造
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售給具有再制造能力的
企業經過再制造予以循環利用;不具備再制造條件的,應
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
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
人身和財產安全等強制性國家標準,能夠繼續使用的,可
以出售,但應當標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
— 5 —
第十三條 國務院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
當建立報廢機動車回收信息系統。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應
當如實記錄本企業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等主要
部件的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并上傳至報廢機動車回
收信息系統。
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公安機關應當通過政
務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四條 拆解報廢機動車,應當遵守環境保律、
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環境,不得造成環
境污染。
第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機動車“五
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裝機動車,禁止拼裝的機動車交
易。
除機動車所有人將報廢機動車依法交售給報廢機動車
回收企業外,禁止報廢機動車整車交易。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負責報廢機動車回
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監督檢查,
建立和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公布
抽查事項目錄,明確抽查的依據、頻次、、內容和程
序,隨機抽取被檢查企業,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抽查情況
和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 6 —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不具備本辦法
規定的資質認定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
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第 縣級以上地方負責報廢機動車回
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部門的,方便公
眾舉報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
門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對實名舉報的,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將處
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八條 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在監督管
理工作中發現不屬于本部門處理權限的違法行為的,應當
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
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
部門。
第十九條 未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
活動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沒收非法回收
的報廢機動車、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 5 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 5 萬元或者沒有違
法所得的,并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責報
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報
— 7 —
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時有關主管部
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
安管理處罰:
(一)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二)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回收的機
動車為贓物或者用于盜竊、搶劫等犯罪活動的犯罪工具,
未向公安機關報告,擅自拆解、改裝、拼裝、該機動
車。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有前款規定情形,情節嚴重的,由
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第二十一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報廢機
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
得在 5 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
款;違法所得不足 5 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 5 萬
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
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一)出售不具備再制造條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
(二)出售不能繼續使用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
外的零部件;
— 8 —
(三)出售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未
標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
第二十二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機動
車,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
理注銷登記并將注銷證明轉交機動車所有人的,由負責報
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
利用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裝機動車
或者出售報廢機動車整車、拼裝的機動車的,依照《中華
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未如實記錄本企業
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等主要部件的數量、型號、
流向等信息并上傳至報廢機動車回收信息系統的,由負責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并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四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違反環境保律、
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污染環境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
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
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第二十五條 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和其他
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
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 9 —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第二 報廢新能源機動車回收的特殊事項,另行
制定管理規定。
報廢機動車的回收管理,依照國家和有關規定
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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