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廢品就上廢品之家,您的問題我來回答】
我們都知道,廢品回收不僅可以減少環境的污染,還能循環使用資源,那么,當廢舊回收把我們生活中的廢舊品回收之后,這些廢舊物品都去了哪里呢?
紙制品進入造紙廠回爐再生。我們都知道紙的生成方法是砍下樹來做成的,如果不進行廢紙回收的話,就會需要大量的樹木,從而增加環境的負擔。所以為了節約資源,避免浪費,紙制物品回收以后,會重新做成紙漿,然后再靠成可利用的紙制物品。
舊電器舊電器拆解分類,其中不可回收的拿去填坑。電路板拆解回收其中的貴重金屬以及可用元件。電器外殼根據不同的顏色,重新分類粉碎,高溫制成顆粒到塑料制品廠重新制成塑料制品。
紡織品廢舊衣物的回收,主要有兩種途徑:
一是公益捐贈,一些比較好的衣服,例如棉服,羽絨服等進行消毒整理后會通過慈善機構捐贈給災區。
二是重新回收再造處理,制成無紡布、再生手套、路基布等,一些純棉面料纖維化后還可以用于加工服裝
塑料品1、制造燃油。1噸廢舊塑料可生產大約半噸油。
2、生產防水抗凍膠。每噸廢料可產數噸成品膠,按每噸膠最小包裝5kg×200桶計,綜合生產成本約3000元,售價在6000元左右。
3、制備多功能樹脂膠。工業上用于生產各種玻璃鋼制品,能大大降低生產成本,另外,還可制作防水涂料、防銹漆、家具膩子膠等產品,可替代各種玻璃膠,木材膠、印刷膠使用
廢鋼鐵利用廢鋼作原料直接投入煉鋼爐進行冶煉,每噸廢鋼可再煉成近1噸鋼可以省去采礦、選礦、煉焦、煉鐵等過程,顯然可以節省大量自然資源和能源。
目前在煉鋼金屬料中,廢鋼已占總量的35%左右,由鐵礦石煉得的生鐵占總量的65%左右;因此,廢鋼的利用,引起社會的普遍重視,被稱為“第二礦業”。
向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關于經營特種行業的申請書。
2、填寫省公安廳統一制發的《特種行業經營申請登記表》。
3、申請單位上級主管機關的批復。
4、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和從業人員登記情況。
5、申請單位對于房屋享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房屋工程質量竣工核定書。
6、房屋平面圖(每層一頁)、方位圖。
7、消防部門開具的《消防鑒定書》。
8、申請單位開辦旅館業應建立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書面材料。
9、公安機關認為其他應予提交的材料。經公安機關驗收,符合條件的,由公安機關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持特種行業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辦營業執照。
第一條 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清潔生產促進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 在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
第五條 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第二章 經營規則
第六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 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等。
第十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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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第十六條 商務部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范圍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設置負責管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機構,并配備相應人員。
第 縣級以上城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
第十八條 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如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二)制定并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范;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主管部門委托,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
(四)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標準。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由縣級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二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發現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或屢教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失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賂,侵害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 本辦法所稱“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用于建筑、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市政設施及其他生產領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制品。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建設部負責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客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廢品回收不僅可以減少生產成本,還能保護環境,節約資源,有利于資源的再利用,緩解資源短缺問題有利于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減少生產過程 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經濟效益,嚴格規范廢舊物資處理行為,依據集團公司廢舊物資處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xxx廢舊物資處理辦法》,具體辦法如下:
一、成立xxx廢舊物資處理領導小組組 長:副組長: 成 員:供應科、機電科、生產科、綜檢車間、財務科、武保科、行政辦企管等相關人員。二、各部門職責1、供應科負責全礦廢舊物資處理工作,各種廢舊物資要單獨建帳、立卡、單獨存放,收支手續要完備、齊全,帳目要清楚,其它科室、車間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對外出售。
2、機電科、生產科、綜檢車間負責廢舊物資的技術鑒定工作。
3、行政辦企管、紀委負責監督、檢查整個廢舊物資的處理進程是否規范,是否符合上級部門的規定要求。
4、財務科負責辦理出售廢舊物資的貨款收繳手續。
5、武保科負責核對出礦廢舊物資與出門證是否相符。三、處理范圍1、按照規定程序報廢的材料、配件及設備。
2、回收后不能復用的材料、配件。
3、其它原因形式的帳外報廢物資。
四、審批程序處理價值不超過三千元,由供應科召集廢舊物資處理領導小組成員對廢舊物資進行鑒定,確認無使用價值的物資,填寫《廢舊物資聯合鑒定單》,報分管領導審批后,上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備案后處理;處理價值在三千元以上,填寫《廢舊物資聯合鑒定單》,上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經審批后方可處理。六、其它規定1、本礦職工由于特殊原因購買板皮,由職工本人提出購買申請,所在單位行政正職核實簽字,經礦長或總會計師審批后,到供應科坑木場辦理購買手續。
2、本礦職工家庭燒煤戶購買劈材,由職工本人提出購買申請,所在單位行政正職核實簽字,經供應科科長審批后,到供應科坑木場辦理購買手續。
3、購買鋸末子的人員,到供應科坑木場直接辦理購買手續,坑木場負責人根據本礦實際需用情況,在保證礦使用有余量的情況下進行出售。
4、坑木場以外地點裝板皮、劈材,一律不予辦理續。
5、以件數為計量單位的廢舊物資處理要全部點數,以重量為單位的廢舊物資處理一律檢斤。
6、廢舊物資的技術鑒定在每周三進行,由供應科牽頭通知,相關部門接到通知后,要及時安排技術人員到現場去進行鑒定,并在《廢舊物資聯合鑒定單》上簽字。
7、板皮、劈材僅每周三出售,武保科要派一人到現場進行監督。
8、廢舊物資的出售價格參照集團公司物資經銷中心下發的《關于廢舊物資出售價格的通知》執行;板皮出售價格為每公斤0.2元,劈材出售價格為每公斤0.10元,鋸末子出售價格為每袋0.6元(袋子的規格為950*550).9、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xxx,如本辦法與上級文件想抵觸,以上級文件為準。
1、生產性廢舊金屬經營申請登記表;
2、區經委、消防、環保、市容環衛、廢舊物資回收行業協會等部門出具的符合條件的審核批準證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經理、經營負責人等管理人員的簡歷及有效身份證件(居住證)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經理、經營負責人等管理人員的戶口所在地或暫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
5、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
6、經營場所與鐵路沿線、機場、港口、金屬冶煉加工企業、軍事的墻基、路基最短距離大于500米的方位圖;
7、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行業治保組織登記表;
8、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行業從業人員登記表;
9、企業自行制定的各項治安、消防安全防范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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